规章制度一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财务核算、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管理,依据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   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的设置原则。基金会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指导,结合基金会的实际设置。基金会财务报表种类、格式设置的原则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内部报送的财务报 表以满足内部管理需要为准。

第四条  本基金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 用途等;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

第八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运用
1.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并按制度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正确运用科目;
2. 基金会财务统一使用“用友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3.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对于明细项目较多的会 计科目,应合理设置和运用明细科目,以便于归类核算。

4.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凭证和账簿管理

第九条 会计凭证管理
1. 基金会使用套打统一格式的通用记账凭证;
2. 各种自制原始凭证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设计格式和印发;
3. 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4. 根据基金会会计核算业务需要,设计会计凭据传递程序,保证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账簿设置管理
1. 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按一级科目设置总账,及时提供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 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可设置分类明细账、相关的辅助账簿和备查账簿及台账, 以满足会计信息归集的需要;

4. 各种账簿账页的格式采用用友财务系统标准套账账簿格式,年度终了集 中打印装订成册,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归档。

5. 基金会在各月账务处理结束后,应进行常规性的备份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数据库进行一次整体的备份。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报表 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财务分析 

第十二条 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报告期内筹款情况、公益项目支出情况、资产状况和 项目的构成分析及变化因素、主要财务指标与预算的差异分析等。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向秘书长汇报,向理事会报告分析内容,出风险预警和需改善状况,促进基金会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障财产安全具体包括:编制财务预算决算,规范管理各项收支,降低筹资成本费用,合理调配运作资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各项收支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财务工作必须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等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设置计划财务部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并接受项目运营部、基金会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担任负责人,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在基金会秘书处的监督下,与接交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入员、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独立、合法的人民币账户。

第十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基会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会接爱捐赠应确保公性附加对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据捐赠票据。捐赠人不要捐赠票据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设业专项进行管理。若捐赠入通过在线捐赠的方式捐助资金,则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转入指定科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理事会批准同意的资金运作方案,通过银行存款投资国债,,基命、委托金融机构理财和投资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获取资命运作收益。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8%

第十八条  使用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时,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可行性报告并申请项目立项,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提交理事会审批,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未通过理事会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得在基金会列支。

第十九条  基金会日常报销参照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酌情审定并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执行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由受赠单位提出申请,依据捐赠协议、项目执行规程、基金预算等办理资金转账或报销手续。单笔支出金额在40元以上(不含4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预算管理监督:基金会每年按时编制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基金会财务部通过财务系统控制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收入管理监督: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收入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条 支出管理监督: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的捐赠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捐赠项目所需的捐赠款项,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实际的票据按时报销。各受助方接受财务部门和项目运营部的监督。

基金会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借款报销凭证,序列支出等。

第六条 资产管理监督:基金会财务部需要对内部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财务预算制定、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的内控机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即以基金会业务活动总目标为依据,综合地反映基金会在预算期间的全部业务活动和结果。预算管理包括前期预算的编制、后期预算与实际的差异分析。 

 

第三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日常管理的支出计划,包括公益支出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条 财务预算是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时应将预算内容作为各部门的量化考核指标,牵引各部门完成预算。 

第五条 财务部门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于每年十一月份启动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基金会下达的业务计划和目标、组织各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年底前完成预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作。财务部门是基金会预算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经费申报、 审批、执行、预算调整、分析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规范所指的预算包括两种:一种是组织整体年度预算、一种是项目预算。 

第七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秘书处组织于每年2月之前编制完成组织整体本年的《年度预算》。组织《年度预算》的编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金会固定支出,例如全体人员的工资、房租等日常必须的支出,由财务部提供;另一部分是直接项目支出和其他弹性支出,这部分由各项目负责人或各部门负责人提供。此外,还包括预计的收款金额和进度,这部分由筹款人或者捐赠方提供。经财务部汇总并最终编制完成《年度预算》。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 《项目预算》的编制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项目支出,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另一部分为间接项目支出,例如工资、房租等,这部分由财务人员提供。 

 

第三章 决算与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九条  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条  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在年中和年末,基金会财务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归档的质量,充分发挥档案在反映基金会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查考和凭证作用,根据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基金会在业务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材料、照片、音像、出版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实行管理员负责制,建立以秘书处为核心、各部门兼职档案员为基础的档案管理体系。

第四条 人力行政部负责本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秘书长为档案管理的分管领导,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基金会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日常文件整理工作,组织完成基金会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及必要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五条 办公室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兼职档案管理员;

(二)负责各部门文件收集、整理、分类等工作;

(三)接受秘书处指导,完成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交接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实行经办负责制。部门档案整理以项目为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整理,于下一年度630日之前移交办公室统一分类和整理。

第七条 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兼职档案员的岗位职责,并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归档范围 鉴于基金会的工作现状,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管理,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基金会及各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项目报告等文件资料,以及大事记、年报、通讯、宣传册、年检报告、重要的电话记录、公章使用等信息资料;

(二)资助管理,包括各类资助管理制度、资助方信息、资助项目文档、资助项目评估报告、资助统计分析等资料;

(三)捐赠管理,包括捐赠管理制度、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评估报告、捐赠统计分析等资料;

(四)合同协议,包括基金会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关于捐赠、合作、委托、承办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五)往来文件,包括基金会与外部单位形成的各种往来文书,外单位重要来文,基金会制发的办字、基字、函字、报字、复字类等文书;

(六)研究培训,包括研究报告、研讨会论文、评估报告、培训材料等;

(七)宣传活动,包括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总结评估报告、讲话发言稿、新闻稿,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材料;

(八)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财务统计分析等资料;

(九)会议,包括基金会党组会议、理事会会议、秘书长会议、各部门工作会议及全国工作会议材料。

第九条 整理原则 基金会文件实行双套制归档,即纸质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对应的电子文件(包括扫描件)。归档率、完整率、合格率均应达到95%以上,以便利用查考。在纸质文件归档时,按照年度职能的分类方案整理,将所有按照第八条的分类进行整理。其中,其他类仅为暂时存放难以归类的文件所用,不作为正式归档类别。

第十条 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编制科学、完整、相对固定的分类方案。同级类目的分类标准应保持一致,避免项内文件重复和交叉的情况出现。若出现归属不明确的文件,可暂时放入其他类,待分类明晰后转入所属类目。

第十一条 档案接收 各部门应做好日常文件整理工作,及时归档,保质保量按时交接。秘书处应在各类档案管理规范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命名和目录格式必须规范,以便查考和计算机辅助检索。以对应的纸质文件分类归档模式设置文件夹及其层次。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以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应有备份,分开保管,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

第十四条 定期对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和数据内容进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档案存放位置标识清楚,便于查找。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修复破损、变质档案。

第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开展档案编研,为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