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组成人数、任期由本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由本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及其职责、职权
第七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工作;
(四)理事有权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
(五)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本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屐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理事负有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对外承诺;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应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
(四)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应当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七)推荐理事和监事;
八)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小组的工作;
(九)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和执行管理
第九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选任。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管理层由理事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为出资人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期由章程规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存在主观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重大募集【公募基金会】/重大筹集【非公募基金会】、重
大投资和资产管理与使用计划、公益项目计划安排;
(三)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七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7天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至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或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由各理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兼职工作人员,实行志愿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核准。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各岗位内容依《秘书处及各部门岗位职责》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兼职工作人员也需要签定志愿者服务合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非弹性工作人员准时上下班,弹性工作人员谨守弹性工作时间,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基本原则:以公平性、稳定性、成长性为基本原则,使基金会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与岗位价值相匹配。整体薪酬调整:指基金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组织发展战略的变化、或组织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本基金会工资标准:
附表1: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工资结构 职务等级 |
职务工资 |
工龄补贴 |
合 计 |
秘书长 |
8,400 |
200 |
8,600 |
部门负责人 |
8,000 |
100 |
8,100 |
项目负责人 |
4,800 |
45 |
4,845 |
出纳、助理 |
3,500 |
100 |
3,600 |
工资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实发工资=月工资×(月计酬天数21.75天-月缺勤天数)÷21.75天。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变动而调整:如果出现岗位变动,则重新定档;基金会因业务需要(或轮
岗培养),必要时将人员临时转调至薪级较低的岗位,该员工将保持原薪级,一切调薪及有
关事宜均依原等级薪资。
第十四条 薪酬的支付与发放。员工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底发放当月薪酬,遇休息日顺延。
第十五条 全职聘用员工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助。 即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六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考核均采用年终考核的形式,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假 期
第十九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用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 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 制定资产处置计划;
(三) 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四) 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五) 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工作;
(六) 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 执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三) 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 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 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二)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三)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四)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五) 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活动: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六)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万元(包含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签署理事会审批意见。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对手续不完备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 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 玩忽职守;
(四) 泄露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