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四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悬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如需)。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人力综合部保管基金会印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只限在保管场所或指定办公区使用。因公确需带出办公区使用的,需经秘书长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带出使用。携章外出时,用章人须与印章保管人二人同行,共同承担保管责任,用后须及时交回。

第十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慈梦”)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注册,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本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及其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爱慈善事业,认同慈梦的价值观及理念,具有“奉献、仁爱,尊重”的志愿服务精神。

2)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5)合法注册,正常运营,且无劣迹的志愿者服务组织。

 

第二章项目与内容

第四条志愿者服务项目。包括:特殊儿童教育、贫困家庭助学,孤残儿童医疗等事项。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内容。包括为慈梦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陪护和照顾,心理健康教育,文化课以及音乐 美术,绘画类辅导,日常生活技能培训,后勤保障,活动策划以及艺术表演等事宜。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慈梦志愿服务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是否自愿加入或者退出。

2)有权获得志愿服务项目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有权在志愿活动中保持自己的人格尊重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有权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有权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就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寻求慈梦的帮助。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慈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慈梦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7)有权获得本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第七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本会的相关规定。

2)志愿者不能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索取或变现索取报酬。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未经基金会批准,志愿者不可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以及从事其他工作计划外的服务内容。

5)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6)尊重服务对象和其他志愿者的隐私权,严守保密原则,保守在参与志原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以及影像资料。

7)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章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志愿者可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向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索取志愿者登记表,登记表可直接送达本会,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

第十条志愿者经本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即成为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本会办公室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并建立注册志愿者信息库,实行分类和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三条本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为在校志愿者提供实习鉴定。

第十四条本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在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海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若干重要事项指引》、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备的范围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备范围包括:

()                      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                      基金会理、监事会换届选举;

()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变动;

()                      吸收境外人员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

()                      基金会章程的修订;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                      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                      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                      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                      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                      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备的程序

第三条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                      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                      举办涉外重大活动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填写《重大事项报备表》,一式两份,分别加盖基金会公章后,至少在事项前5工作日(不可预见的情形除外),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可实施事项。《重大事项报备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                      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报备按照上述(三)手续、程序报备;

()                      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备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逐级报备制度。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备。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备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备,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备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六条 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备,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要求网上登记报备的,以网上登记为主,不另外书面上报。

 

第七条 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备,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方(本办法的捐赠方包括专项基金发起方、申请方等,以下统称为“捐赠方”)发起,以支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专项基金团队代表基金会行使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境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依本办法向基金会申请发起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对于来自境外的资金,须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一事一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当符合专项基金设立目的,可由捐赠方提出并经基金会审核后命名,或者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共同协商命名。专项基金名称前应冠以本基金会的全称,对外一律使用经基金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名称,如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额度为 5万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以上,特殊情形下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可适当降低发起额度。专项基金捐赠方应当在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后一次性向基金会捐赠所约定的发起额度。

第三章 专项基金设立流程

第七条 捐赠方应当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的申请资料和专项基金方案,内容包括:设立背景、名称、宗旨及任务、捐赠金额、资金用途方向、资助对象资金支出方式、合作及执行团队,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预算使用及管理等内容。原则上专项基金设立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八条 专项基金团队将上述材料统一汇总后,由基金会秘书处/秘书长交由以下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对于发起额度超过40万元元以上的专项基金,需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通过后,该专项基金正式立项。

第九条 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的捐赠方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后,专项基金正式成产。

第十条 由专项基金团队为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由专项基金团队负责该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与定期披露。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9人,设主席1人,主席应由基金会派员担任。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具体商定。除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另有约定外,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执行团队,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宣传推广、筹资联络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                      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                      审核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和管理流程;

()                      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工作报告;

()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                      决定专项基金的集和使用方问;

()                      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可通过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会议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管委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包括管委会其他成员)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十八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基金会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审计,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专项基金应向捐赠方提交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专项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可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管理成本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在《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专项基金收益;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按照民政部对慈普组织增值保值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另行协。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发现有不符合非公募要求的、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会有权要求其在一周内停止专项基金活动并进行整改;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必须依法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将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基金会应当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3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三十条 基金会将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应当按照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己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己完成;实施过程中专项基金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且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5万,且捐赠者无续捐计划的;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将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管委会委派相关人员对该基金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方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用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获得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1、房屋;

2、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器设备等;

3、车辆;

4、其他设备。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                      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                      制定资产处置计划;

(三)                      检查、监督秘书处资产处置工作;

(四)                      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                      执行年度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                      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                      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                      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对手续不完备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                      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                      玩忽职守;

(四)                      泄露资产秘密级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